做小三也是有风险的,很多小三担心自己没有婚姻的保护,日后会被情人抛弃,想用一纸协议约束对方,于是孕育而生出“小三协议”。男人的信誓旦旦不可靠,黑纸白字的协议书是可靠的吗?如果真的闹得鱼死网破,这一纸协议在法院上是否站得住脚,是否可以为自己争取到权益呢?
一、当小三协议,小三的协议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谁谁养的小三,给小三买的房子、车子,每月支付多少的票子给小三”等等。更有甚者,我们会发现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居然有 “小三”光明正大的要求分割财产,并且手中还会拿着所谓的协议书。这样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拟订协议的办法处理自己的私人财产。
2、公民自愿拟定协议的,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同时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即不违背仁义道德和社会道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切的协议都是以合法性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基础的,而“小三协议”的订立,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既严重侵害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又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所以“小三协议”理应属于无效的协议。
说“小三协议”无效,是不是就意味着,只要是跟“小三”有关的一切事情就要全盘被否决呢?当然,这个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需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尽管“小三协议”是无效了,但是当事人还有一个孩子,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受到影响的。所以,父或者母一方仍然需要对其非婚生的子女承担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的义务。
结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该案例中,法院最后的判决明显是存在很大的不合理之处的,法院以公平原则来判决,对妻子来说不是公平而是侵权,此外还有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孩子抚养费、教育费的支付,究竟夫妻财产该何时分割,怎么分割,谁应该分得多谁分的少,都是有待进一步来确定的,而且对孩子的支付费用明显是不合常理的,所以如果生活中,发生类似的情形一定要请专业的律师来帮您解决纠纷,否则不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亲生子女的权益也会受到侵害。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把“尊重社会公德”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任何协议的订立违背了此基本原则,必然是无效的。“小三协议”的订立,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规定是严重违背的。“小三协议”既严重侵害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又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是无效的。
一般情况下,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一方赠与财产给他人,应当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如果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可以自己做主赠给他人,包括“小三”。不过,赠与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逃避赠与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其实,这都是父母的过错,孩子是无辜的。毕竟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他应享有的权利。所以,法律保护的是其子女,而不是‘小三’。
按照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也就是说,子女抚养费给付也是有标准的。
当然,“小三”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不是靠一两个法律规定、靠法院的几个判决就能解决的,“小三”是个“社会病”,即使再如何追责“小三”,也无法药到病除。《诗经》中说: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在喧嚣、浮躁与诱惑无处不在的年代,在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的理念与思潮影响下,也许当人们回归这个原本淳朴的婚姻理想时,婚姻才有可能历久弥坚。
二、养小三协议,小三协议书
分手费很少在法律上有所呈现,分手费的给与或者不给完全出于一种自愿情形。如果愿意支付的一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则一般不会给与法律的保护要求对方返还。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对该事项做相关的说明。分手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拟定的一种文书形式,通常也不作为法律考核依据。
与“小三”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婚姻一方与“小三”签订的“赔偿协议”、“补偿协议”、“赠与协议”都是无效的。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婚姻一方与“小三”签订协议,未经合法的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因为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协议无效。
前段时间引起广泛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为生效的司法解释,且仍然保留该条内容,首先《协议书》是无效的。
“小三”明知丈夫是已婚人士,还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除了《协议书》不受法律保护之外,即使“小三”不主动要求金钱等补偿,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 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不仅包括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还包括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以及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已婚人士在与“小三”同居过程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则不但这个已婚人士涉嫌构成重婚罪,“小三”如果明知这个人已婚,则“小三”也构成重婚罪。即“小三”有可能构成重婚罪,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望被追究“配偶权”
关于“配偶权”的讨论,被认为是婚姻法领域较为前沿的理论。去年11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在海南海口开幕,与会专业人士透露,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小三”赔偿损失。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没有对配偶权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用“夫妻人身关系”代替其内容,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间应该相互忠实”等等。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没有明确配偶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在受到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第三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婚姻法等法律的逐渐完善,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小三”承担因侵害“配偶权”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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